问:纳税人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但是已经按照征税申报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以上是【东方财会:http://www.acctadmin.com/】小编整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但是已经按照征税申报应如何处理?,想了
解更多相关内容,请访新闻动态栏目>>
会计家园一站式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企业服务。包括:代理记账、注册地址出
租、代办公司注册、会计记账、社保代理、会计代理、用友代理、出具审计报告、公司注销、办理
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筹划服务等。
咨询“会计家园”客服,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客服电话 13522780767(刘经理) |